这个问题要分理论和实务两种情况理论上说,只有找到赃物,赃物和嫌疑人,证人的口供、陈述互相印证,才能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在这些证据中,赃物显然是最关键的物证。没有赃物,这个证据链就是不完整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完全不是这样子。比如某小偷 偷了1000块钱,然后去酒店吃饭花了,也没开发票,怎么查找赃物呢?公安、检察院实际操作中,有嫌疑人的口供,有受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其他嫌疑人的口供相互印证,就认为证据链完整了。这就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另外收脏罪现在叫: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