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我方不应该赔偿。
(2)美商认为其10月13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10月15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10月13日接受是合同成立的标志。然而,美商10月10日传真要求我方降价至每打80美元,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其10月10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而美商虽然10月13日再次来电说接受我方10月2日发盘,但因之前的发盘已经失效,因此美商10月13日再次来电的接受是不成立的,双方之间并没有合同成立,因此我方不需要赔偿。
1.还盘实质上构成对原发盘的某种程度的拒绝,也是接盘人以发盘人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因此 ,一经还盘,原发盘即失效,新发盘取代它成为交易谈判的基础。
原发盘一经还盘后即失去效用,受盘人不得再接受原发盘。
2.因此10月10日美商的来电还盘,就造成了我某公司的发盘失效。因此我方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