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至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如果所在单位党组织拒绝接受,向其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1、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一般以用人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之中。
2、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参考资料来源:
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南民族大学-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用工单位不接收你的组织关系,这是正常的。
可将组织关系迁到派遣公司所在地街道,也可迁入人才中心,或者迁入户籍地。
如果你们单位没有党组织,那就将你的党际关系转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支部,名白了吗?
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到哪里好?为何不建议转到人才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