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2006年3卷64题(请详细解释每一项的依据法条,说详细点)不胜感激!!!

2024-11-18 15:51:4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A项是错误的,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刘某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
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题中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来源不合法。
C项也是正确的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
D项是正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答2:

A项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和第13条。B项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8条。

回答3:

C是错误的,法条改了,商业使用要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4:

注意,当时公布的答案系BCD,现在应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