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离婚与否与拆迁补偿没有直接关联性,而且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即使有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一个房子不可能有2个房本,所以,你想多得的补偿面积,估计很难实现。婚姻法律更多问题 百度一下 “陈绍森律师法律驿站”家事律师网
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和公告进行确定。
如果离婚协议已经对房产进行了分配,那离婚后房屋再进行拆迁,房屋与没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无关。
按照房屋内实际存在的户口数与面积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