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是什么案件

2024-11-17 2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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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1.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的免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回答2: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免交诉讼费用。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