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情况是“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即使是带病投保,两年内保险公司未发现,或发现了未举措的,两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的,而且虽然新保险法,两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随着新保险法实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提出:2年期间,起期为2009年10月1日,也就是说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保险理赔都是不满“新保险法规定的2年的”。建议不要去搞这些带病投保,除了法律,还是有讲究道德的。
不一定,最好不要钻这个空子,还是做到最大诚信为好。因为新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故意带病投保还是做不可理赔的,到时候你损失就大了。
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