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情稳定,本人不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鉴定,并书面告知本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鉴定,本人不去鉴定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发生事故一年内,就必须去做鉴定的。还在治疗中的,必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一年的。
应该是单位对于市级的鉴定结果不服,向省级鉴定机构又提出的上诉吧?
写相关书面通知其本人 停发工资
遇到赖皮了,最好的招打丫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