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案例

2025-04-04 15: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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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拒绝伤残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进行伤残鉴定后,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止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期间的待遇不补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回答2:

我帮忙处理过这样一名职工,2010年8月工伤,停工留薪期6个月,到期后以未康复为理由拒绝复工,拒绝伤残等级鉴定,单位为这名职工申请了停工延长,结果鉴定为已康复不与延长。此职工不服,单位又为其申办了复鉴,鉴定结果仍是不与延长,单位停发了其工伤津贴

回答3: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