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
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有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从国家和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出现,因此,其行使职权行为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时,受损害者无法向行使职权的个人要求赔偿,自然由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致害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巨大过失导致了损害事实,则国家应对致害人行使追债权
赔偿责任是实行“国家责任,行政机关赔偿”的原则,在行政机关赔偿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后,再向造成该损害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个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