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第一例注射死刑的犯人1982年死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一般执行车从法院开出后直接开往火化场,在路上执行死刑,或者开到偏僻的郊外执行完在开往火化场。虽说不痛苦,但是事实上从药物注射到罪犯完全死亡(既是大脑的意识完全消失,俗称“脑死亡”)的这段时间是5分钟到8分46秒左右(这个时间的长短因人而异)。 如果路上执行,从执行到完全脑死亡还没有结束就已经到了火化场,那么犯人会在还没抽搐完(大脑还没死)就会被抬上炉臂(即是从火化炉的炉口伸出炉外接尸体的“大舌头”)火化;枪击脑干的,只用0.3秒人就失去意识了,痛苦更小,更人道。 一根注射针头依次输入的是两种药物)第一种让犯人进入高度睡眠状态,第二种是高浓度钾离子,目的是让犯人停止心跳,但是事实上心跳和呼吸停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死亡,因为犯人即使在高度睡眠状态仍然有思想意识是对大脑的缺氧有着强烈反应的,想想看一个正常人在大脑严重缺血缺氧的状态下是什么反应?这不难想象。
现在全国很少实行注射死刑,都是枪决.如想看,现在正是时候.因为冬天血冻结,现是夏天,可以看到流血的场面,当然也会有一枪打不死,补第二,第三枪的场面.想去可以联系你本地的法院.
对罪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的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