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是无法修改档案的,并且在以后办理退休等事物都是以档案年龄为准的,身份证是次要。
对于职工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如何确定出生日期的问题,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给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如下: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并且自2006年10月15日后,干部档案年龄不再更改。
根据上面的规定,职工的年龄是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不是身份证为准。
扩展资料:
2006年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二条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在因各种原因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需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出错的原因、过程、事由,并提供如下能充分证明其属实的依据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能够明确证实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出生证明或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
2、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身份证年龄和档案不符该咋办
参考资料:重庆市公安局-更改身份证年龄问题
参考资料:南昌市人力资源-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无法修改档案年龄,并且办理退休等事物以档案年龄为准。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2、2006年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二条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所以,当人事档案和身份证或者户籍上的年龄不同时,以档案记录为准。并且自2006年10月15日后,干部档案年龄不再更改。
扩展资料:
更改身份证年龄:
因各种原因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需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出错的原因、过程、事由,并提供如下能充分证明其属实的依据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能够明确证实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出生证明或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
2、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始人事档案,或学生就读学校的原始学籍档案。
4、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原始依据和证明包括:家谱原始记录、医疗单位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产期住院原始记录等。
参考资料:
南昌市政府--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更改身份证年龄问题
职工的年龄应当是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不是身份证为准,
对于职工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如何确定出生日期的问题,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给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如下: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根据上面的规定,职工的年龄是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不是身份证为准,
比如,你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你的身份证出生时间是1953年12月12日,你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12月12日。则你退休的时间应该以1955年12月12日为准。
扩展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为了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
这种情形无法更改,个人退休年龄的计算应当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 )
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扩展资料
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延伸介绍: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参考资料:
青海省人民政府——身份证年龄和档案不符该咋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 )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对于职工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如何确定出生日期的问题,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给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如下: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根据上面的规定,职工的年龄是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不是身份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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