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大解除程序的异同

2025-01-05 0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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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的解除并非三大程序,而是两种解除方式。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条款是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虽然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区别,表现在:
  ⑴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⑵协议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权,而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本身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消灭。
  ⑶协议解除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约定解除权主要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权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解除权,即如果卖方未如期交货,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当卖方未如期供货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回答2:

这个问题问的太笼统,不好让人回答。合同有好多种,有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等。三大解除程序这种提法也没听说过。我就按照劳动合同解释吧,据我所知劳动合同解除有几种形式,一是自己辞职解合,二是劳动者本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主动解合,三是合同约定期满,合同终止,四是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经济性裁员解合。因为不知道你想了解什么,所以回答的也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