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分析因涉及林业行政的具体内容,我的回复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没有提到损失赔偿,没收林木或这变卖所得。
补种及罚款涉及自由裁量的问题,不能说一定就错。
民工不应当受行政处罚,但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认为处理结果不正确,因为汪某雇佣工人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他人树木,构成刀法案件,盗伐立木蓄积64.29立方米,超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所以我认为应按照盗伐林木罪处理。
民工在知道所采伐树木非汪某所有得分情况下为取得报酬,仍为其采伐树木,应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