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吗 ?

2024-11-20 19: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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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合理,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回答2:

劳动合同中没有注明,集体合同中写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经过职代会通过的考勤考绩效写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可行吧!

回答3:

不合理!你们合同上是怎么规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基数计算

回答4:

你确认了这样的规定就可行,当然了,你们职代会成立还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