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
川劳社办[2002]121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我省现行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制定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调整为本人死亡上月的基本养老金(不含未纳入省级统筹项目的各种补贴,下同)的10个月。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死亡上月的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
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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