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著作中谈到法律的言论相当多,很难说明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他对法律的定义性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城邦所有成员力量集中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近似于神的"集体异人";
2、法律基于理性,是理性的具体化;
3、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体现,用以衡量人间的是非曲直。法律的目的就是实现正义;
4、法律的功能在于给人以自由和过一种优良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根源于人的城邦动物本性,是正义的派生物,是城邦中制度化了的用于衡量事物是否符合正义的具体标准,其目的就在于利用法律的理性和强制性来指导和规制人们的行为,使其更符合正义的要求或更具有德性,使城邦更具有正义性。
扩展资料:
亚里士多德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对法做了分类:
1、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即城邦宪法,是规定国家治理形式的法律;非基本法是指除了基本法以外的涉及城邦公民在买卖、贸易、赔偿和城邦在税收、维持治安等方面的法律。
2、自然法与人定法。这是从法的性质、地位角度的分类。作为自然法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在性质是自然的,体现了自然正义的要求,其内容普遍使用,且永恒不变;自然法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所谓人定法,即人为制定的法律,它源于自然法,是每一个社会制定出来的约束自己成员的法律;人定法还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亚里士多德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这种二元论的法的分类,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法的分类方法也被一直延续下来。
3、良法和恶法。这是亚里士多德在谈论政体和法治问题时,对法进行的划分。他认为,法治应该以良法为基础,区别良法与恶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政体的性质。一般来说,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而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习惯法(不成文法)与成文法。如前所述,人定法又可以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习惯法是指在希腊城邦中那些世代流传下来的通行的习惯规则;成文法则是指各个城邦制定的条文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古希腊法律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和法家都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因而其法治思想存在着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尽管如此,两者在为何实行法治(法治的理论基础)、如何实现法治(法治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法治要达到什么目标(法治的最终目的)等许多方面尚存在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