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中责令车辆停驶属那种行政强制措施

2025-04-07 18: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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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正确理解“责令车辆停驶”
  责令车辆停驶,是原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里规定的一个行政强制措施。该部门规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
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
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笔者认为,“责令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是对相对人财物的一种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应为《行政强制法》中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
《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只能得出车辆有“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和处理后方得驶离”的法定义务,并未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有“责令车辆停驶”
的的法定权利。因此,“责令车辆停驶”是部门规章设定的,并非法律设定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部门规章是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因此,对《路政管理规定》设定的“责令车辆停驶”这一强制措施,应当进行清理和取消。实践中,应当使用“扣留车辆和工具”对车辆实施强制措施,不要再使用“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