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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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用人单位所在市上一年度
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
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