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似乎没有“按照25%的法定扣除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句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面两条政策是: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25%,减按20%征收
2、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先减半然后再乘以20%的税率,实际税率仅10%
举例:
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按优惠税率20%计算该企业2014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18×20%)
2、假设上面的企业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低于10万元。按先减半再乘以20%计算该企业2014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千元(8×0.5×20%)实际税率只有10%。
扩展资料: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上海税务局
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似乎没有“按照25%的法定扣除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句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面两条政策是: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25%,减按20%征收
2、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先减半然后再乘以20%的税率,实际税率仅10%
举例:
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按优惠税率20%计算该企业2014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18×20%)
2、假设上面的企业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低于10万元。按先减半再乘以20%计算该企业2014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千元(8×0.5×20%)实际税率只有10%。
扩展资料: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征收补偿原则:
A.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似乎没有“按照25%的法定扣除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句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面两条政策是: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25%,减按20%征收
2、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先减半然后再乘以20%的税率,实际税率仅10%
举例:
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按优惠税率20%计算该企业2014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18×20%)
2、假设上面的企业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低于10万元。按先减半再乘以20%计算该企业2014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千元(8×0.5×20%)实际税率只有10%。
原来所谓的认证也是没啥用,楼主问的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知道是啥不?指的是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这些享有减半征收,就是楼主问的问题。唉,亏我以前这么信任百度的认证,楼主你还是看书吧,找题目做做也行,网上的答案都是复制的,和你问的东西毫无关系,财政部写的教材书上明明写的很清楚为啥还要多此一举问别人来扰乱你自己的思维,别告诉我,考会计连教材都没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