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劳动监察大队。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律师也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