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无此权利,区内的空地使用权是小区业主的,居委会无权这样行事。《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合理,但可以不理会
收的是管理费,还是卫生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