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有所改变,需要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办理相应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时提供的具体材料为: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4)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5)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6)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7)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8)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变更注册需要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