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律师意见:1、根据上述规定,虽未签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2、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找不到被申请人,可以按上述规定公告送达。3、被申请人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4、您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一下用人单位是否变更住址或有无其他变更。
三、风险提示:因找不到用人单位,缺席裁决后将来执行也是难题。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