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现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作为被告进行抗辩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据。从条文可以看出,销售者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免责条件是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而且只能免除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比如停止销售)不一定免除。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销售者通常会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进货单、运输单据、发票、照片、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通常会被商标权人以缺乏关联性为由否认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否认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特别是合同、送货单、进货单、发票未记载产品的商标或品牌内容时,更难以对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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