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孩子能够领取抚恤金是李某死亡时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现在并未出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规定的其中任何一种领取抚恤金人员应该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况下,社保机构擅自停止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为绝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新近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都赋予了社保机构向欠费用人单位追缴的权利与行政手段。社保机构不去追缴是其不作为,以此暂扣供养亲属抚恤金更是错上加错。
因此,李某孩子应该与社会保障局交涉,而且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