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是法人犯罪,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双方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便进行骗取的,企业方是共犯;
2、企业方通过行贿等手段,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的,以受贿、行贿论处;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构成单独的诈骗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这样处理,则是十分严厉的。事实上,前述的共犯结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判决时,一般是作有罪免刑或宣告缓刑处理的。
如果在案件侦查中,对案件的侦破又有立功的表现,检方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种做法,检方有违规之嫌,毕竟辩诉交易,并不是一项正式的司法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却无处不在。
退脏只能减刑,轻判而已
听过退款不退刑么?退了一样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