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环境基本法 于1994年1月全面实施 环境基本计划,包括自
然资源的循环和社会物质的循环
二、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于2001年1月全面实施 是基本的法律框
架,为了确保社会物质的循环,控制天然资源的消耗,降低环
境负荷,确定基本原则,国家、地方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居民的职责,以及国家采取的措施。
三、 废弃物处理法,包括废弃物的合理处理、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
置规定、对废弃物处理企业的规定、废弃物处理标准的设定以
及对非法丢弃废物采取的措施。
四、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其规定包括控制产生副产品以及再循
环、再生资源及再生零件的利用,鼓励减少、再利用和再循环
的设计和生产,确定分类回收设计标记,以及对废旧产品的主
动回收及再生资源化等。
五、 根据个别物品特性设置的规定,
1、容器包装再循环法,2000年4月全面实施,
2、家电再循环法,2001年4月实施,
3、建筑材料再循环法,2002年5月实施,
4、食品再循环法,2001年5月实施,
5、汽车再循环法,2005年1月实施,
六、 绿色购买法,2001年4月实施,由国家等推动再生品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