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4

2025-03-04 18: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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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来回答你。以下法条引用如无特别注明,均出自《民诉法》。
1.本案属民事侵权诉讼,按《民诉法》第29条之规定,甲、乙、丙三县及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甲县分明有管辖权,不得以“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移送案件。

3.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指定管辖本身并没有错,但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是报请其中一个法院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