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业人士意见:
1.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
2. 应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才是五年。)
3. 前罪与后罪不是一类罪。(刑法:“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 甲是被抓获的,不是自动投案的。被抓获后,甲所交代的并不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5. 不是“应当”,而是“可以”。
6. 我国《刑法》只有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是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假定吴某是合法持枪狩猎)。
1、因为有新规定了,刑修八,自己找去看看
2、5年的,应该是10年,只有严格小于5年的,才是5年....
3、你前后两个罪名都不一样,怎么累犯啊大哥...
4、他不是被抓获的吗!!!!!!!!!!!!!自首是自动投案!!!!!!!!!!
5、只有严重到一定程度才会判,所以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而不是“应该”
6、不应该,如果是在胡同里,这是故意伤害...但是在山里啊老大!!!!!山里!!!!
1,有期徒刑总和在35年以上的,并罚刑期可达25年;
2,5年以下,不包括5年,才是5年得追诉时效;
3,个人认为前后罪名可以不一样的吧,不是很同意LS的观点。
4,应当 的只有2类情形……
5,若是深山老林他没有义务预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