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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 17: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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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与寄售从词义和我国现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理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典当公司组建或经营设有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接受国家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中条款的调整和制约。寄售是一般物品交易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称为寄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错误的理解为寄售行就是当铺,当铺也就是典当行。
  随即地方市场出现了寄售行悬挂“典当”字样,大量经营典当业务,有的寄售行甚至不讲经营范围,不论手续齐全,不问偷窃物品来源,有的对外以办寄售行的名义,实为牟取暴利放高利贷,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和空间,从而造成市民经常发生摩托车被偷和私人住宅被盗的不稳定现象。
  由此可见,鉴别和区分典当与寄售的含义,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乃至让我们重新认识典当与寄售市场急待整治的重要性。

  下面就我近几年来典当工作的实践,浅谈一下典当与寄售,顺便提一点建议,仅供各级领导和各界同仁参考。

  一、典当暨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售行暨调剂商行
  寄售(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售行(调剂商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售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售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售行通过商品寄售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售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售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成立前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寄售行(或调剂商行)依照相关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范围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31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售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不允许挂有“典当”字样进行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机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五、呼吁对地方寄售行暨调剂商行加强整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部门放贷审批困难,典当公司中报审批手续严格,寄售行申办手续容易,无责任主管部门,社会上部分带黑势力的闲散人员钻政策窗子,借着办理寄售、调剂商行的幌子,近年来长期经营黄金、铂金、机动车、房地产、欠条、有价证券、放高利贷,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违法违规经营,是我国现时颁发的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此,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职有关部门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整治!

回答2:

典当与寄售从词义和我国现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理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典当公司组建或经营设有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接受国家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中条款的调整和制约。寄售是一般物品交易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称为寄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错误的理解为寄售行就是当铺,当铺也就是典当行。
随即地方市场出现了寄售行悬挂“典当”字样,大量经营典当业务,有的寄售行甚至不讲经营范围,不论手续齐全,不问偷窃物品来源,有的对外以办寄售行的名义,实为牟取暴利放高利贷,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和空间,从而造成市民经常发生摩托车被偷和私人住宅被盗的不稳定现象。
由此可见,鉴别和区分典当与寄售的含义,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乃至让我们重新认识典当与寄售市场急待整治的重要性。

下面就我近几年来典当工作的实践,浅谈一下典当与寄售,顺便提一点建议,仅供各级领导和各界同仁参考。

一、典当暨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售行暨调剂商行
寄售(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售行(调剂商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售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售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售行通过商品寄售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售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售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成立前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寄售行(或调剂商行)依照相关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范围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31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售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不允许挂有“典当”字样进行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机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五、呼吁对地方寄售行暨调剂商行加强整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部门放贷审批困难,典当公司中报审批手续严格,寄售行申办手续容易,无责任主管部门,社会上部分带黑势力的闲散人员钻政策窗子,借着办理寄售、调剂商行的幌子,近年来长期经营黄金、铂金、机动车、房地产、欠条、有价证券、放高利贷,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违法违规经营,是我国现时颁发的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此,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职有关部门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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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现有寄售、调剂商行100多家,而合法典当行只有11家。由于和旧货市场差不多的寄售行经营范围比较窄,利润有限,而典当行经营范围相对比较宽,容易赚钱,于是,一些寄售、调剂商行,利用人们对典当行和寄售行的模糊认识,明里打着寄售行的招牌,暗地里却从事着典当的业务;只要有钱赚,不讲规矩和原则,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为了探个究竟,记者对非法典当行比较集中的武汉市前进四路等地进行了一番明察暗访。

在一家寄售行我们轻轻松松地典当到了1000块钱。同时我们和这家寄售行的业主约定,过几天我们就会赎回当品。根据公安部1995年颁发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的业务完完全全是典当的业务,寄售行是不能经营的,否则就是违法。那么,这样的寄售行非法经营典当的业务是否属于个别现象呢?随后,我们拿着另外一条金手链,又走进了一家寄售行。

这一次,我们又很顺利地典当到了1250块钱。那么,既然典当行比寄售行更加有利可图,这些寄售行为什么不直接申请注册成典当行呢?

据湖北省典当协会副秘书长介绍,寄售行成立的条件以及审批程序很简单,公安局核发特约许可证,然后凭特约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可以营业了。资金的要求少则几万、十万,多则几十万都可以,没什么局限。典当行因为国家许可的,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非常严格的。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需要300万,有的是500万。

正是由于寄售行实力有限,为了保证资金周转,一些寄售行业主往往以套"死当"为目的,一有买主,不管当期到了没有,都以种种借口欺瞒"当客",变卖"当品"套现套利,全然不把"当期到后至少还应给客户10天的宽限期"的典当业老规矩放在眼里。此外,地下典当行明哄暗抬费率,坑骗"当客"的现象也很普遍。按规定,典当行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4.5%。但这些商行往往通过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名目,抬高费用,月综合费率一般都超过6%,有的甚至高达15%。

湖北省典当协会副秘书长告诉记者,寄售行从事典当业务主要危害,第一是扰乱了整个典当市场。第二有些寄售行不考虑典户的合法利益,对典户的利益造成损害。第三在社会上可能造成一些隐患。

带着暗访到的情况,我们向武汉市公安局、工商局进行了举报,市公安局、工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力对前进四路的一些寄售行进行了突击检查。

对超出经营范围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案进行调查给予严肃的处理。一是要警告,二是责令改正,三是要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属于屡犯,将要吊销营业执照。

随后,我们又来到我们暗访过的第二家寄售行。就在这家寄售行门前,我们碰到了邓凤林和他的家人前来投诉这家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寄售行:这容易造成小孩犯罪。凭什么抵押的,就凭东西来抵押,那么社会上犯罪的人他偷的东西多了,任何东西都可以拿到这儿来典当变现金,造成社会混乱,一点安宁都没有。

工商局方面表示,将会跟公安局一起这件事情进行调查。

典当行本质上从事的是一种金融行为,而寄售行做的则是一种纯商业的买卖。它和旧货市场有些相似,人们将物品寄存与此,并且委托商行代为销售,而后,代销人按照合同规定获得佣金以及其他费用,其余金额归还委托人。正因为这样,国家对典当行的审批和监管都十分严格,而且明确规定,寄售行不能从事典当的业务。寄售行非法从事典当业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给社会带来了隐患。

在利益的驱使下,寄售行挂着羊头卖狗肉,做起了非法的典当业务。针对群众对这些非法典当行的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一段时间内,组织人力加大了对这些寄售行的检查。

对我们举报的情况,工商局的钱所长表示,他们将会依法对该寄售行进行严厉处罚。同时,武汉市公安局、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我们在前进四路暗访看到的情况是他们大力整治过后的状况。难怪在暗访的过程中,我们看到这些寄售行虽然也违法经营,但规矩了许多。据介绍,去年底今年初,针对非法典当行横行的现状,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市127家典当、寄售调剂、拍卖行进行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一共取缔无证经营的17家,已经责令变更经营范围的有11家,准备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有8家。而且在去年年底,武汉市公安局还成功破获了一个为盗窃团伙销赃的寄售行。

针对武汉宏泰寄售行替系列盗窃团伙销赃的状况,武汉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寄售行进行了搜查,不仅在寄售行陈列的货架上查获了一批还没有来得及销售的赃物,而且还调查出大量已经被该寄售行非法销售的赃物的下落。

据嫌疑人交待,近半年来盗窃的物品,彩电、金银首饰全部送给宏泰典当行寄售销赃了。

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公安分局水塔街派出所刑侦队探长秦洁介绍,该典当行业给盗窃团伙提供便利条件,使得盗窃越来越疯狂。赃物能够销赃出去,形成一个稳定的销赃渠道,一些不法的经营者为了获取暴利,就和犯罪分子相互利用沟通一气,把一个便民的典当事业,形成了一个秘密的销赃渠道。

虽然突击清查成效显著,但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的王副处长对前景并不乐观。他说,国家对于典当、寄售、拍卖行业,一直没有权威的法规来区别和约束,虽然公安、工商都下了很大的力度进行查处,但公安机关只能收缴他们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只能没收其营业许可证。一旦交了罚款,企业又可领回证件,重新营业,因而一时间很难摆脱“检查查不尽,查完又开门”的尴尬局面。

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寄售行的经营范围、应具备的条件、登记程序以及怎么监督管理。所以只能把它作为一般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寄售行在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典当暂行办法没出台之前,寄售行就跟96年国家出台的典当暂行办法里面的典当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些类似,再加上寄售行业在经营活动当中,利润比较大,就容易造成目前的现状。

针对这种状况,武汉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依然在顶风违纪的寄售行将会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罚。

要控制总量。量大面广,管理方面就不可能方方面面到位,要合理布局。打击违法,要正规化管理,亮证经营,来的物品要登记,去的物品也要进行登记,通过登记。查登记、查备案,来跟踪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按照行业的特点在进行守规经营,守法经营。同时加大宣传力度。

地下典当行受自身资金规模限制,一般做大比较困难。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不放走一笔业务,他们往往千方百计地向亲朋好友高息拆借资金,这些高息最终就转嫁到“当客”头上。而且,这些地下典当行在接受当物时,对物品来源根本不作检查,甚至连顾客身份证都不看,致使许多被盗、被抢的涉案赃物畅通无阻地流入商行变现,为犯罪分子开了方便之门。据了解,目前武汉市的有关部门加大了整治力度,非法典当行的现象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刘义长)
回答者:小呱呱叫 - 高级经理 七级 6-12 10:48

回答3:

楼上回答得不错。

回答4:

en ,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