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应是2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原法律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由此可见,不管是哪个条例,当被处理人不在场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都是2日内送达。
扩展资料: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这样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就是说除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外,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都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这样记:
被处理人不在场的:
①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
两个法条并不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公安机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样规定的是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用词不同,意思一样),而此处7日的送达期限针对的是除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书。
你这里不知道从哪里复制过来的法条,公安机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后面那句话没有复制,你再去仔细看下原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