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现行文件及法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执行同一的政策,没有专门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享受优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残疾人工作的必要经费。
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发行其它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5%的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应按相应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原未建设的,应创造条件增设。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致电残联吧,比较有耐心。得到你的具体参考各种法律,法规或本方面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