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
2、法律依据不同:村民委员会适用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适用的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主要职责不同
村委会:
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居委会: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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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实际作用:
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选择定位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还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选择渐进之路还是一步到位的激进之路,一直多年来一直在探讨。
有人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村民自治还是政权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权之内的改革;有的断言“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另外还有其他很多观点。但不管怎样,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一次变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村委会全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前者属于农村基层政务管理机构,后者属于城市化后的居民住宅片区居住委员会,也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两者的区别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农业地区的人口居住与生产一般以农业为主,农耕地、自留地、宅基地、畜牧业等均是以集体经济为主,家庭包干责任制为辅,个体经济有益补充。
由于我国土地均为国有,在集体经济模式下,村委会具有所在地区的行政支配权,对参与农业生产的人口、生产资源以及农业户口人员的公民权益分配具有较高管理权限。能体现行政权力的常见例子有:统管辖区内的集体生产与经济创收等,带动村民参与生产、建设等,这些一般是基于国有及集体资源为主的生产模式下进行的,如对农耕地的开发、耕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投资、获利等。
在私人生产资源占极少数比例的情况下,村委会既是所在地区国有资源与集体经济的行政中心,也是大部分村民们工作的上级领导。
居委会在这方面的差异较大,基于城市化后的地区,以国有农耕地、宅基地等国家生产资源为主的生产、居住模式已经很罕见,城市地区上大部分是个人购买的住宅或写字楼、商铺,居民也不一定在住宅区附近就业。所以城市居委会充当辖区内居民的集体经济领导角色是比较少见的,常见的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混合型经济模式,一半是居委会模式下的私人物业与居住环境管理,一半是村委会自营创收的宅基地或农耕地转工业用途后的厂房创收管理等。
由于城市中心一般以工商业(服务业)为主,居民自购具有个人产权的物业占了绝大多数。大部分人在居委会辖区内都只是居住而已,工作上不一定与居委会有关联,这点和村民与村委会关系很不一样。此时的居民与居委会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少居民任职的机构或许比居委会的行政级别还高出不少(居委会属于区政府派出机构,区政府一般是科级到处级单位为主,居委会一般以副科级或科室机构居多),所以居委会与辖区内居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也是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
2.个人劳动关系及档案管理关系差异,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更接近子女与“父母官”的角色,大部分村内人口的一切个人档案、资料、劳动关系等,都与村委会相关。农村户籍与生俱来的权益及福利也都由村委会管理分配,村民劳动关系一般也是挂靠在村委。
居民与居委会在这方面的最大关系主要体现在人口资料记录与上传下达,如居民户口簿内的资料都是由户口簿所在地区的公安局统一登记、管理并上传的,但两者并不存在实质性上下级关系。
城市居民要谋生,一般有两个选择,开办私人企业或打工。工作时的职业档案一般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也有少部分人是挂在居委会的,这点是与村民与村委会关系最大的差异之一。
总结一下,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互相介入的程度也较深,从衣食住行到工作收入,再到身份档案背景与权益福利都高度关联。相对而言,村委会比居委会掌控及管理着更多的国有生产资源,影响的集体经济成份也较大。
而居民与居委会的关系相对简单,更多的时候只是居住所在地的居民资料记录与上传下达关系,还有所在地政府的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知识普及与宣传的职能等。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下面村民是农业户口为主,属农村户口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非农为主.属城镇户口村改居,说明建设好.社保与福利与农村不同了.计生政策也不同.
村委会是农村村民的群众组织,居委会是城镇居民的群众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