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存20年。“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规定的第四条: (四)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上述资料在客户账户销户后20年内不得销毁。 客户资料档案、空白《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空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及其他协议书、加盖印章的业务表单、资金账户卡等重要业务凭证,必须设立专库专人保管,并有调阅、领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