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国外收入的个税免抵限额的原则是分国不分项,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在国外赚得的收入按项目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可抵扣限额。
2、如果国外已交税款高于抵扣限额,则不再在中国交税;
3、如果国外已交税款低于抵扣限额,要在中国补交“抵扣限额-国外已交税款”
4、抵扣分国不分项。即在A国和B国都取得收入,则A国将所有收入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加总,计算一个限额,B国所有收入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加总,计算一个限额,分别比较,分别补交。及时两国加起来实际已交税大于按我国税法应交税,但如B国税款未交足,仍需补交B国税款。
5、若当年国外实交税款大于抵扣限额,可将差额在以后连续5年内用该国取得的收入境外已交税款低于境内应纳税款的限额内进行抵减。6、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纳税人取得的来源境外的所得,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地点为,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7、在中国申报纳税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即: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还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高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如果在境外免税的话,就是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还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高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如:公民甲在A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A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000×(1-20%)×20%×(1-30%)=1680(元)
即其抵减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楼主明白否?
需要缴税的,只是有一个豁免额度,超过的需要缴。我国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如果不足中奖额的20%,回国后需要补交差额,比如在国外中奖10000美元,在国外缴纳1000美元税款,10000*20%=2000,所以回国后还要交2000-1000=1000美元的税款(当然换算成人民币交)。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