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10月份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后发现名称错误,请问当月退还给销售方发票还可以作废重开吗?

2025-05-04 16:33:2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赶紧退还给对方重开吧,当月的重开方便,不然隔了月,重开麻烦,你应该是抵扣时发现名称错误的吧,名称错误怎么能抵扣过呢?

回答2: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回答3:

不能了。你单位已经认证抵扣了。对方则不能再作废了。只有当你单位当月未抵扣,且当月退还给销售方时,销售方才能在当月来作废重开。

回答4:

错了还能认证能过,要是没能过就能作废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