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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接受央视记者独家专访,就此案中的行为认定进行了解释。
据检察机关介绍,此案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案件中,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
他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让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正当”:
符合法理情理、顺应世道人心的正当防卫制度,才是更加“正当”的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才能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发挥倡导风尚、弘扬正义的重大作用。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参考资料:人民网-“反杀案”定性: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正当防卫杀死人,本身就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致人死亡,如果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正当防卫案件几乎木得,说的一套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被强奸还被判坐牢,被抢劫,被小偷入侵你得忍,否则就是坐牢,滑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