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衫国人大与法院之间的新型关系
中国的旦租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政治制度下,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与法院之间的基本关系:
1.人大产生法院。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其内涵之丰富,实际上足以抵制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当干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没有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同时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也是要保障法院实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模橡兆宪法原则。
3.法院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可以说这是人大与法院之间关系的具体内容。对此,我国宪法中有数个条文作出规定。可以说,我国宪法对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范围和方式作了与独立审判原则相一致的规定,而没有采取人大对行政机关同样的监督。人大不能撤销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或其他决定,对于“报告工作”方式的适用也只限于行政机关。可见,宪法的这些具体规定,特别是与监督行政机关不一样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审判机关的性质和审判权力的客观规律。
人民法院的法官纤历山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不是由行政机关任毁中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烂昌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可以罢免不称职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