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15-2003(2009年版):
3.6.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3.6.1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6.3、3.6.4条计算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6.5条、第3.6. 6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2 服务人数大于表3.6.1中数值的给水干管,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1.10条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注: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
说明:表3.6.1中的人数就是两种计算方法的衔接点:
1 居住小区给水管道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衔接点(人数)时,住宅按3.6.4概率公式计算设计秒流量作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配套设施(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按3.6.5平方根法公式和3.6.6同时用水百分数法公式计算设计秒流量作为节点流量;
2 居住小区给水干管服务人数大于衔接点(人数)时,住宅按最大小时平均流量计算作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配套设施(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的规模与小区规模成正比,另一方面其最大用水时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基本重合,故这部分流量按最大小时平均流量计算作为节点流量;
3 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的用水时间(寄宿学校除外)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并不重合,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都与住宅最大用水时不重合,均以平均小时流量计算节点流量是有安全余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