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没欠条,但是有电话录音,怎么办?

2025-05-01 23: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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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起诉他啊。
根据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从此可以看出法院已经认可了电子数据证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电子数据容易遭到纂改、编辑、剪辑等手段而影响到证据的使用,所以该类证据有一定的要求,真实性、完整性、时间性、合理性等都是必须的,甚至需要鉴定或者公证才可以使用。
录音应该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你的录音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而且对方也会反驳所以你必须自己来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等等。推荐你使用匹诺曹录音,和公证处合作的,文件上传云端,需要时可以出公证,不会出现法院不认可的情况。

回答2:

  1、录音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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