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按照合同,甲应先付款,之后乙方发货。如果没有其他问题的话,甲要求先发货,乙拒绝,那么行使的则是先履行抗辩权。而题目中又提到乙经营情况严重恶化,那么甲方可以基于此项理由通知乙方中止履行,乙方接收到甲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而甲方直接要求其现行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合同只是有名合同的一种,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中的抗辩权去理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