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到派出所什么部门报到,什么部门监管?

2024-11-06 21: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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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监管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衫基瞎宣告。

扩展资料:

案例:被判缓刑却不报到 男子逃避监管被网上通缉

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可罪犯余某迟迟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最终摊上“大事”。市公安局已对其进行网上通缉。

余某,南安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执行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然而,市检察院日前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发现,一个月的报到时间早就截止了,余某却迟迟不见人影,也未到市司法局报到。

为了弄清楚余某的行踪,市检察院检察官小林马上与市司法局联系,却被告知并没有“余某”这名缓刑犯。判决生效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制作了,为何市司法局却一无所知。小林转而到市法院询问,相关办案人员表示,答复文书早就送出去了。

经调查取证后,小林发现,对于被判处缓刑罪犯的判决书等文书材料,均是由罪犯自行送达。此次余某未按规定报到,导致市司法局未收到余某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就无法进行建档列管和追查,这才发生漏管的情况。

因余某逃避监管,缓刑无法执行,小林便向市检察院领导汇报了情况,市法院、市司法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余某撤销缓刑,对余某收监执锋轿行。

最终,市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市司法局也发函至公安局,要求对余某进行通缉、追捕,并在抓捕后协助将其送交执行刑罚。

参考资料:闽南网-被判缓刑却或空不报到 男子逃避监管被网上通缉

回答2:

  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判处缓刑的,由公安机关考察。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判处缓刑的,不再由公安机关考察,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的人员要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2012年1月10日发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旦迟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锋亩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模基李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回答3:

派出所办公室,定期前来报到。。。。。

回答4:

现在是社区矫正,不归派出所管了

回答5:

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