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与妻子结婚15年未能生育,1995年收养一养子吴铁。1997年初,我妻子39岁时怀孕,后因难产而亡,生有一女。在分割妻子遗产时,我不知道应不应该分给吴铁一部分。请问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定的收养程序而产生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母。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10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是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视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自然应互有继承权。
由此看来,你养子吴铁对你妻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你应依法分给他应得的部分。
当然可以,法律支持。但这个必须有个前提,就是领养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成立,不是随便自己领养就行的。
法律分析: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下列权利义务:一是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应视为公民合法遗产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例中,张娜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已经给付的17.5万元赔偿金就应属于张娜的合法遗产。由于缺乏有效的遗嘱,该笔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例中,张娜的养父母收养张娜时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其后又对张娜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依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享有继承养女张娜遗产的权利,而张娜亲生父母则因“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丧失了继承张娜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