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 即是在公开的市场,以"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赃物的,在法律上,作为善意第三人对该赃物享有所有权,可以对抗原物所有人,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是在"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的情况下购买了赃物。 即该商品有明显的赃物的特征,即使没有明确告诉这是赃物,也需要承担返还赃物,以及对该物品所有权人的损失做出一定的赔偿的责任。当然,这需要对调查核实,而且如果数额较大,达到了“收赃罪”的标准,还可能要承担收购赃物的刑事责任!
按照你所描述,应该是第一种情况,可以向收缴部门主张权利,即自己是善意取得,依法对摩托车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