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分为哪些

2024-11-22 0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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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民政机构有: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市民政政策规定的草拟和调研;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事务管理,承办局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民政系统政策理论研究、开展目标管理考评、推行政务公开和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及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信息、信访、宣传、安全保卫、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定全市民政系统有关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管理等措施或办法;负责全市民政事业各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检查全市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项目等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和民政经济的检查、审计、监督;负责并指导全市民政财务统计工作。
  (三)安置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双拥办、优抚科
  研究制定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受安置、服务管理规定和制度,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建设、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职业介绍工作;指导地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协调部队平、战接待转运用工作;拟定全市抚恤、优待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陵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烈士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编纂;负责对申请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查上报工作;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双拥创建活动;协调军政军民关系,解决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
  (四)社会福利科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工作发展规划和推进全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指导全市福利生产,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登记、年度检查;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困群体的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流乞讨人员的遣送;负责孤儿、弃婴的收养工作及涉外领养材料的上报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社区老年公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落实社区老年服务"星光计划"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的发展网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拟定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福利生产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措施;负责全市各类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查上报工作;拟定全市福利彩票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县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五)社会事务管理科
  拟定全市儿童收养工作的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四类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征地安置或补偿安置费发放工作;拟定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的有关措施,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市涉外婚姻及相关材料的审核;负责全市婚介机构的登记、审批和年度检查;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市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殡葬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拟定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有关措施或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市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措施或规定,指导县区开展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六)低保科
  研究并拟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关措施或办法,并负责实施;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管理;指导县区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救灾救济科(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上报、发布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赈灾活动;负责全市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及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老龄办
  负责全市老龄问题的研究,组织并指导协调老年人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民间组织管理科、区划地名办
  拟定全市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会团体组织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措施;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边界线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区界及本市与周边地市间边界争议的调处,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市地名标牌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地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