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商业干涉参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路 摘 要: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整体滞后于企业成长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透过商务环境中企业之间相互影响的逻辑,将社会责任与制度变迁相联系,发现由于企业与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其动因多元而混乱。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外在的商业干涉等因素可以促使社会责任协同推进,形成动态协调的系统演进格局。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干涉;制度变迁进路 一、引言 三鹿奶粉、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康师傅矿物质水等事件,说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意识总体上落后于企业的经济能力和市场地位。企业公民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责任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由谢尔顿提出,他认为csr是指企业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亚里士多德提出,所有共同体都是为了某种善而建立的。 [2]格里芬指出,企业应当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社会福利方面承担责任。[3]德鲁克也认为企业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周围存在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需要关注相关者的利益。[4]罗宾斯认为csr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
承担的责任。[5]李立清、李燕凌认为企业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政府或社会,换取企业在有序竞争的市场中生存。[6]geoffrey hea认为csr充当了社会成本分配的角色,从而保证隐性的社会福利,挽救信誉危机。[7]鲍恩提出企业承担csr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外力,如政府、社会的推动。[8]弗里德曼提出企业员工对于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动机使其成为推动企业承担csr的一个主要动力。[9] 林洲钰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csr经历了利润导向、法律导向、道德和慈善导向三个阶段,普通民众和媒体已经成为民营企业csr的监督者。[10] 目前已有的研究更多关注了csr的价值和意义,但对其准确界定和基本内容众说纷纭,尤其缺少系统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分析。本文试图探索在现代商业网络环境前提下,以部分率先行动的企业为突破口,推动商业网络内企业都积极参与csr建设的逻辑和实现机制。 二、现代商务网络环境中的csr csr在强制性法律责任和非强制性公民道德之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和义务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但仍然可以通过道德色彩浓厚的软法来对其进行规制。
在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下,应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