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按照你的描述,如果你是在下班时间在工厂里从事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了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的法条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则根据以上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若是在上下班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事务,属于本职工作的必然组成部分,在此期间发生伤害,构成工伤。因此,如果你是在工作场所下班过程中,从事准备、交接、整理等事务时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另外,如果你是在工作场所外的下班途中受伤,按以上第(六)款,只有在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事故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若是下班路上自行摔上的话,不构成工伤。
希望可以帮到你。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是否属于工伤,一是看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险情形,二是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上之后财属于工工伤。你这情形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厂里下班摔骨折了,这种情况应该算是工伤
算,劳动法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情,算工伤,不过有时间限制,比如厂到你家用十五分钟就能到家,如超过十五分钟了,就不能算了,如没出厂门口,摔坏了也算工伤,看你是国企还是跟私企打工规章制度不一样,看看符合那条哪款,建议你看看劳动法里怎么解释,就知道该怎么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