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指因与航空器及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有关的原因导致旅客的物品损毁,航空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其他旅客拿走,该其他旅客的行为属于侵权,应当由该旅客承担责任。除非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知道该旅客故意拿错行李,则航空公司和该旅客都应该承担责任。
乘客遗忘了行李在飞机上被之后的乘客拿走,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网页链接(第56号主席令)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范畴,而是属于第125条第二款规定的范畴: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于“乘客遗忘了行李在飞机上被之后的其他乘客拿走”的事件,是属于非航空公司责任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需要自己到机场派出所报案、立案和查处的。
由于是“乘客遗忘了行李在飞机上被之后的其他乘客拿走”的事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飞行器的故障、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那么您就可以依据上述法规,去执航航班的航空公司相应部门(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追责,就在行李提取处周边就有专门的处理柜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