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个阶段
1、限制利用阶段(一千九百四十九——1952)。从1949年建国到1952是我国认识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党和政府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认识成果的基础上,对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了基本正确的分析判断,采取了正确的政策。
早在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没收封建阶级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在这一纲领的指导下,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没收和接管了属于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的金融和工商企业,从而构成了新中国最初的国有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向建立国营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大经济纲领实现之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主要由五种成分组成。在五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在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实施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合作、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达到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积极扶持合作经济、鼓励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对于国营经济,政府在接管官僚资本的过程中,由于贯彻“原职、原薪、原制度”的政策,较好地调动了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民主改革,使国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较为明显的提高。对于私营经济,一方面实行以“节制资本、统制贸易和加强计划”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政策,通过在活动范围、税收政策、市场价格、劳动条件等诸方面对私营经济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国家通过调整工商业,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流通,并且扩大了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从而使私营经济获得了正常利润,能够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2、根本改造阶段(1953——1956)。从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酝酿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是我国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二阶段。在此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地位降低。
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我党经过充分酝酿,于1952年底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其核心是“一化三改造”。从1953年开始,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成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良”的政策,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经历了统购统销、加工订货、公私合营等阶段。对个体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合作的道路。个体农业的改造经过了农业生产互助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个体手工业经过了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工厂三个阶段。到1956腊尾,“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数的87.8%;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91.7%”
当时我党认为,总路线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们国度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即把当时非公有制经济占主体阶段变为公有制经济占主体阶段,从而使我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民收入中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国营经济由19.1%上升为32.2%,合作经济由1.5%上升为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为7.3%,以上三种经济成分之和由原来的21.3%上升为92.9% ,而和私营经济则分别由原来的71.8%和6.9%下降到7.1%和0.1% 。在工业总产值中,社会主义工业占67.5%,国家工业占32.5%,资本主义工业接近于零;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占68.3%,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和由原来的小私商组织的合作化商业占27.5%,私营商业只占4.2%”[5]。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不仅是由于在这一阶段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从限制到消灭的政策,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党对马克思主义某些论断进行简单教条的和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实际。
3、取缔消灭阶段(1957以后)。我国对个体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积极探索,返回正确道路到完全陷入迷雾的过程。
党和国家领导人于1956年底认识到发展个体经济重要性,于是在翌年初对个体经济进行了一次短暂的再探讨,提出了利用个体经济形式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一系列正确思想:提出了长期保留个体经济独立经营的主张;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个体工商户出现的新情况,提出了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新思路;提出工商业者不是国家的负担,而是一笔财富的观点。但是这些并未根本上突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认识框架,也未制定具体的政策加以巩固,仍然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完全公有制当作我国现实目标去追求。对个体经济在我国的积极作用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历史必然性认识不牢固,因此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相反,1958年之后,由于对主要矛盾判断的失误,党内经济建设方面急躁冒进思想的发展和政治上“左”倾观念深化,经济体制的变动服从于“大跃进”的需要,服从于提前建设社会主义、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口号的需要,对“三大改造”后剩下的个体工商业者采取了更加严厉的限制和改造措施:一是组织入社,对个体手工业户,除极个别的特种工艺手工业户外,都要组织加入手工业合作社;二是把集体工商业并入或转入国营企业。1958至1959年,绝大部分的集体工商业都已经转为国营,留下的少量合作店、合作组也基本上只保留了形式,实际上都归对口国营企业统一核算。